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认真研究、积极应对,于3月30日下达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12亿元。
一是安排水利救灾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浙江、云南、广东等6省(区)做好临时抗旱水源建设、添置提运水设备,增强抗旱保障能力,解决因旱饮水困难;二是安排农业生产救灾资金10亿元,用于支持河北、安徽、河南等30个省(区、市)购置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所需农药、药械等物资,推广生物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应急防治,做好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控等相关工作,全力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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