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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司法所活用法治思维巧解乡村“两难”事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4日  来源:大通镇 李培林

大通司法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积极化解基层矛盾纠纷,近日成功调解两起涉及农村土地与合同的典型案件,为维护乡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调解荒地收回纠纷

便益社区在高标准农田改造中,村民秦某私自开垦的五亩集体荒地需被统一规划使用。秦某以长期耕种为由拒绝交还,阻碍施工。

大通司法所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个人未经合法程序开垦的土地,集体有权依法收回。调解员向秦某详细释法,说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考虑到秦某的投入,协调村集体对其改田给予合理补偿。最终秦某接受调解,土地顺利收回,集体权益与个人关切得到平衡。

二、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化解合同期限争议

刘跳村一水库承包合同签订于十七年前,约定期限四十年,远超法定期限,条款模糊,引发持续争议。

司法所指导村法律顾问主动介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原合同期限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法律顾问向双方阐明法理,指出依法修正是保障双方长远利益的必要举措。经协商,双方自愿解除原合同,并在法律框架内重新签订了期限合法、权责清晰的新承包合同,既维护了集体资产权益,也保障了承包人的合法经营权。

三、强化法治保障,夯实乡村治理根基

此次两起纠纷的成功调解,是基层法治实践的直接体现。通过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不仅有效解决了具体矛盾,更是一次生动的全民普法教育,提升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治意识。

未来,大通司法所将继续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调解员作用,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让法治手段成为化解乡村矛盾、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方式,为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营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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