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化工集中区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长市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提高入园项目的质量和水平,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促进区域工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和与园区管理有关的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 通过创新管理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实现优势互补、园区承载、产业集聚的目标,使园区成为天长市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为天长市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园区的组织管理,成立天长市化工集中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管办)。区管办经天长市委、市政府授权,由铜城镇党委、政府负责区管办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二)行使天长市委、市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落实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
(三)制定园区发展规划,经天长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园区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上级惠企政策。
(五)负责园区内项目用地的规划布局。
(六)负责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负责园区内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企业监督管理及服务。
(八)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就园区管理工作进行协调。
(九)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管办接受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业务指导。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成立天长市应急管理局驻化工集中区安全监察中队,负责化工集中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成立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驻化工集中区环境监察中队,负责化工集中区日常环保监管工作。
第三章 产业规划管理及原则
第六条 园区作为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开发建设应科学、规范,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原则。园区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铜城镇总体规划、铜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天长市化工集中区总体发展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
(二)特色产业原则。以精细化工产业为主导产业,以天长市现有化工为基础,并结合铜城镇的区域资源、能源、产业政策、环境承载力及外部环境因素等方面,确立以环保型涂料产品产业为主,并充分发挥原有工程塑料原料、医药化工产业优势,打造皖江地区特色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将充分发挥天长市的区域位置优势、便利的交通网络,以现有存量资产为发展基础,以环保型涂料等业务的协同发展为导向,同时结合周边区域资源,发展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特色产品,将化工集中区内产品做精做细,最大限度延伸产品链,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把园区建设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七条 通过科学布局,形成产业定位明晰、规模优势明显、集聚效应突出、发展与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
第四章 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进入园区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园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天长市化工集中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重大涉水化工项目入驻天长市化工集中区。按照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行控制,《目录》中限制或淘汰类项目,一律禁止进入园区。
(二)项目土地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0万元;建成达产后三年内,第一年亩均税收不得低于10万元、第二年亩均税收不得低于15万元、第三年起亩均税收必须达到20万元。铜城镇应与投资方在协议中明确投资强度、税收强度,投资方在签约时必须缴纳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若投资强度未达标准或税收未达标准,区管办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要求项目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没到位的则可要求停工停产、收回土地,直至退出园区。
(三)搬迁入园企业原厂区地块需被征收的,必须与天长市土地储备中心先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上交不动产权证并予以注销;暂不征收的,由原企业所在地政府向铜城镇政府出具暂不征收的证明,并经市分管园区的领导签字后方可搬迁入园。
(四)新签约的入园项目用地,应本着实事求是、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得占而不用、非法买卖土地。
(五)企业土地价款必须在拿到红线图前全部缴清,若无不可抗力影响,投资方必须在投资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向区管办提供规划设计平面图、鸟瞰图,同时向市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待手续完毕后,立即实施开工建设,从建设之日起,确保18个月内项目投产。
(六)企业投产后必须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各项法律法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除相关部门处罚外,区管办将对企业进行约谈,情节严重者将动员退出园区。
第九条 入园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二)持可研报告上天长市招委会进行项目预审。
(三)通过预审的项目,可与铜城镇签订投资协议,明确用地面积、位置、地价。签订协议后由区管办提供相关材料给投资方开展后续工作,投资方按程序到当地市场监管局注册本地公司。
(四)投资方在签订协议后按程序开展立项、规划、环评、安评、能评、水土保持等前期工作。
(五)入园项目要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承诺制度,在项目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条件审查时,铜城镇、天长市应急管理局、天长市发改委应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安全承诺书。
(五)投资方在取得环评批复后,按相关程序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项目前期手续。投资方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后,按程序报请相关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条 入园企业因法定事由合并、分立或注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区管办,未经区管办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决定。
第十一条 在园区管理办法出台前签订入园协议的项目,须由区管办将项目材料汇总,统一交由天长市招委会预审,预审通过项目方可继续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经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地勘察、预审同意后,由铜城镇负责项目地块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
第十三条 确定项目单位建设用地后,由区管办协调,天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按照土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投资额度,由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二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用途,由区管办负责监督管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厂区建设工程在设计前,须与区管办先期衔接,企业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需报区管办初审,工程建设需报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量、安全生产、消防等执法单位的监督检查。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
第十七条 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实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园区内的建筑设计须经区管办、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评审,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园区内企业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工程施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拉乱接供电、供水、供气、网络、通讯等管网设施。
(二)在公路和园区道路上堆放砂石、水泥、钢材等建筑材料。
(三)损坏园区公共设施。
(四)乱堆滥放建筑垃圾、脚手架,随意搭建临时工棚等。
(五)其他造成污染、破坏园区环境和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七章 公共服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管办负责入园企业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用地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建设选址、环境影响评估、项目初步设计、勘测定界图件及报批所需的其他文件材料等。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铜城镇的水、电、路、通讯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开口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它未经许可的设施。如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区管办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区管办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或挪用道路、路灯、绿化、卫生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劳动、质监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区管办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要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党、工、团、妇组织,充分发挥党、工、团、妇组织在企业生产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协调保障作用,维护企业利益、维护职工权益,建设和谐企业,构建和谐园区。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维稳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区管办做好其它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园区内乱倒乱丢生产、生活垃圾。入园企业的生产垃圾依法依规自行处理,不得偷倒、乱倒,违规者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生活垃圾必须每日自行清收,不得随意堆放。企业生产污水必须经自备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工业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要主动接入污水管网排入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排放。入驻企业必须要服从园区管理,配合开展大气污染协同治理。
第二十八条 在园区施工的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理工作,加强建筑车辆的卫生管理。建筑垃圾应运往区管办指定的地点倾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园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毁坏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等设施。禁止向河道和防洪、排污、排水沟渠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工业废渣、工业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在河道绿化控制带内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条 在园区道路、广场、绿地、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象、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应按照园区统一规划,报经区管办审查后,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园区整体景观和形象。
第九章 项目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环境保护管理,对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跟踪评价。区管办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园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督促指导企业依法开展调试、自主验收、环境监测、污染纠纷处理、执法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园区内的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区管办应当协助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园区内对企业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园区安全、环保等方面监管,各项目单位待园区智能化监管平台建成后必须要主动接入平台,接受日常监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铜城镇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上级政策相冲突,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上一篇:铜城镇“两优一先”名单公示[ 06-15 ] 下一篇: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纪律[ 10-04 ]
主办单位:中共天长市委组织部 承办:天长市党员教育中心 皖ICP备0700665号 联系电话:0550-7770830 邮箱:tcxfw2012@163.com
技术支持:安徽网狐科技 皖公网安备 34118102000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