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滁州市等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皖〔2020〕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8月15日祝涧村召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布置会。
一、成立领导组
二、李主任宣读村制定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议定办法(试行)
1、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的权益;
2、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是依法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村农户。
3、农村村民户的认定以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户作为主要依据。
4、下列农村村民户可以认定为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户籍在本组,在该组生产、生活的农村村民户;因回家移民政策因素,依法迁居并将户籍落在本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因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土地整治、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户主会议讨论通过认定,报街道批准的其他情形。
5.下列农村村民户不属于农村宅基地保障对象:因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永被依法征收且给予安置补偿的,并明确不再安排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户;户籍由外地转入本行政区域的“空挂户”“挂靠户”;在其他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农村村民户;将原有住房出卖,赠与的;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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